應急管理部發布了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未對承包商、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檢查的直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已明確!
2023年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的,直接罰款!
新安法已生效,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中去掉了“可以”兩個字,意味著只要發現直接罰款!修改后的內容為:第一百條零三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相關案例
2022年5月27日,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人民政府作出蘇蘇江黎應急罰﹝2022﹞200號處罰決定書,吳江市黎里新方鑄件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給予吳江市黎里新方鑄件廠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追責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古清口街道轄區,日照程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機進行裝載作業時,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車在抓機作業半徑內進行停車卸貨作業,翻斗車司機高某在翻斗車滿載的情況下,將液壓缸升到最高處,車輛的重心處于高位,極不穩定;抓機司機王某用抓手調整卡在翻斗車后簍的壓塊,導致翻斗車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車側翻。
調查還發現,高某不具翻斗車駕駛資質,淮安軍骉與日照程皓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互相可能危及對方安全,但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
高某,無資質作業,違章作業,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淮安軍骉,未與程皓機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對于高某無資質作業問題未查實,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程皓機械,未與淮安軍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王某福,程皓機械的安全員,對于翻斗車在抓機半徑內作業的問題未掌握未查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罰款
案例一:2021年8月19日,溧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分別于2020年11月1日、2020年10月1 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9月15日與承租單位溧陽市鑫豹門業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標識有限公司、溧陽市宸建貿易有限公司、溧陽市良才機械配件加工廠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至今未對上述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經調查,該企業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溧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19年3月19日,江蘇常州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年度執法計劃對常州市武進某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并調閱相關資料后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違法行為。
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處人民幣伍仟元(¥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019年7月17日,浙江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雙百利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車間出租給紹興恒美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諸暨市榮輝汽車修理廠、諸暨市華洲機電有限公司噴涂分公司等企業而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2021年2月26日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1層其中1個車間轉租給樂清市白石××模具廠,將5-7層轉租給樂清市××絕緣材料有限公司,均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廠房租賃協議中只有:“七、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2、租賃期間,乙方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做好消防、安全、衛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的條款提及安全生產工作,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在上述兩企業搬進廠房開始生產作業后,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也未與該兩家企業重新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處罰款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處罰款6000元(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閑置的廠房租出去了,簽了租賃合同,卻忘了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近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廠房時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罰款1萬元,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罰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區應急管理局開展的例行執法檢查中,該公司的臺賬顯示,閑置廠房租賃給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經簽訂租賃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執法人員發現,臺賬中缺少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管理此事的直接負責人坦言,確實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租賃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根據該公司存在的問題,翔安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公司隨后及時作出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翔安區應急管理局。
案例六: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共有承租單位7家,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越城區對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某年9月1日,湖南省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在對長沙科美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現場進行焊接的一名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過期未復審,重新報考后未通過,正在補考準備中,屬于無證上崗作業。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將手動噴粉線新增隔墻施工業務發包給寧鄉縣夏鐸鋪鎮學知鋁合金門窗店,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該公司無安全管理人員對該門窗店的施工作業安全進行協調管理。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等規定,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3.6萬元,并對相關問題限期進行改正。
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對安全管理人員作出罰款4千元的行政處罰。
企業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的,發生事故時承擔什么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產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將追責入刑!
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入刑案例安全茂
案例一:浙江湖州某公司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被查處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多部門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執法人員在對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戊烷罐儲存倉庫及戊烷氣化間存在多條安全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倉庫內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屬于重大安全隱患,隨即執法人員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立即進行隱患整改。
2021年3月17日,和孚鎮工作人員在對轄區內企業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相關設備正在使用,隨即將情況報告給了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區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該企業,發現戊烷相關設備正在使用,戊烷罐儲存倉庫存在的重大隱患未整改,戊烷儲罐內存有3月15日購進的戊烷約26噸,一旦發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設想。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并對設備啟動設備進行了查封。
3月18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企業負責人余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得知,余某某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察指令的事實供認不諱。因該案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制,第一時間將該案件移交給南潯區公安分局,經過立案偵查,南潯區公安分局于2021年3月24日對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處理。
案例二、浙江杭州市非法儲存氣瓶被查處案例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期間,執法人員發現廠區內一簡易鋼棚搭設的倉庫,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檢查發現倉庫內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滿瓶二氧化碳、氧氣、乙炔、混合氣體、氮氣等176個氣瓶。同時,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搭設,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該倉庫也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并對現場氣瓶進行異地扣押。隨后,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部門同公安機關積極對接,蕭山區公安分局于3月9日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山東青島市非法經營危化品被查處案例
2021年3月9日,山東省青島市西海岸新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百日攻堅期間危化品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對前灣港外周邊集裝箱倉儲物流場站開展集中夜查。期間,八個鉛封完好的集裝箱體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這幾個集裝箱放置位置隱蔽、存放區域獨立,執法人員聯系有關部門現場核查了集裝箱號和箱內貨物,發現兩個集裝箱內存放了160桶二氯甲烷合計43.2噸,另外六個集裝箱內存放了480桶甲苯二異氰酸酯合計120噸,兩類共計163.2噸。
經核查,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且該場地也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存在極大安全風險。執法人員當即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并對涉嫌非法經營的163.2噸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查封扣押。隨后,西海岸新區應急管理局同司法機關積極對接,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已對有關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
案例四、山東濱州市非法加油站經營查處案例
2月25日,濱州市公安機關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推進會召開,部署開展安全生產“起底式、倒查三年”排查整治行動。2月26日,博興縣在聯合整治行動中,發現一臺小型加油機等加油設備在一院落內,加油機北側還發現一地下埋藏儲油罐。辦案民警通過進一步摸排走訪,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
3月4日,李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博興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這是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公安局偵辦的首例危險作業案,也應該是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山東第一起涉嫌危險作業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