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一切生產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而安全培訓,則是確保安全生產的基石。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指出:“嚴格落實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切實做到先培訓、后上崗。”
國務院安委會發布的《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及原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12,57號)中均強調:“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
一、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企業培訓停留在形式上,培訓投入不足、時間不夠、內容不實、形式單一、培訓質量難以保證、工學矛盾突出等,無法有效達到安全生產培訓的目的。
二、培訓考試工作基礎薄弱、培訓考試質量有待提升。《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尚待修訂,“三項崗位人員”考試標準10余年未修訂,題庫更新不夠及時。針對網絡培訓熱潮,在課程標準、質量評估、學時認定等方面存在制度盲區。特種作業實操考試基礎薄弱,考試設備模擬仿真成分高。危化、冶金類實操考試點建設數量不足,無法滿足實操考試需要。
三、培訓走過場問題突出,部分機構不按大綱內容施教,擅自壓縮培訓學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的實操實訓設備設施嚴重不足,實操培訓流于形式。
四、執法人員能力尚有差距,執法培訓工作有待加強。
2022年將依法整頓行業亂象,嚴格考試規范化管理,強化安全培訓監督執法,狠抓培訓質量提升: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宏觀指導。應急管理部正在加快《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修訂。為企業加強安全技能人才培養搭建平臺。運用工傷預防費用相關政策,引導危險化學品、機械制造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工傷預防能力(安全生產)提升培訓。
二、加強執法檢查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培訓主體責任,探索建立“逢查必考”制度。
三、嚴格“三項崗位人員”考核,強化安全生產考試體系建設,著力提升考試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四、開展考試點提升創優行動。充分發揮國有企業、職業院校等資源優秀,統籌共建危化類、冶金類等實操考試點,力爭2022年底前每個省份建成2個以上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考試點。要推動電工類、焊工類等通用性強的考核科目要使用真實的實操考核設備,危化類等建設投入大、維護成本高的考核項目至少具備實物仿真設備,全面取消以問答代替實操的考試方式,防止考試過度虛擬化。
五、堅強考試規范管理。建立健全考試點淘汰退出機制,實行動態化監管,促進考點整體水平不斷提升。
六、優化安全生產考試服務。積極推行在線報名、繳費、約考、下載準考證、成績查詢等在線服務。
七、堅決不能出現專項整治本身“走過場”現象。
八、要科學引導“互聯網+安全培訓”良性發展。鼓勵地方制定網絡培訓有關規范和標準,明確網絡培訓適用對象和范圍,科學設置網絡學時比例,規范培訓學時(合格)證明樣式。公開遴選資質合法、信譽良好、服務優質的在線培訓平臺。
緊急提醒:號稱“史上最嚴”的新《安全生產法》已經施行。其中,對于“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罰款金額已由5萬增加至10萬!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罰款。累計最高可罰35萬!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典型處罰案例通報
第一類: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近日,煙臺應急管理局對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問題被處罰的10家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問題都是“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來源:煙臺市應急管理局
「案例二」: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20000元
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深圳市杰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10條問題,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該公司合并處以45萬元罰款。
2020年8月7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市長安鎮佳杰金銀絲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8月21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2020年7月1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日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7月28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2020年4月22日,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應急管理局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嘉興埃富得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新員工實施安全生產三級教育,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0年4月23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浙江秋之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2020年5月19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寧眾星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在對某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4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依法查處一起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嵐山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排查中發現,該公司為應付檢查,一人代替多名作業人員在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上簽字,存在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隨即,執法人員對公司現場負責人熊某進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處。
據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對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中“從業人員登記表”未按規定填寫,本人未簽字,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9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已經正式實施,毋庸置疑,未來對于安全培訓造假的整治力度和罰款金額還將全面提升,任何抱有僥幸心理的單位和個人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其實,安全培訓成本其實很低,發生事故的代價卻很高。只有實打實組織好培訓教育與考試,才能為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