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勞動保護的具體內容
①工作時間的限制和休息時間,體檢制度;
②多項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及措施;
③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④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
3員工的安全生產八大權利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4員工的安全生產四項義務
①遵章守紀,服從管理;
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③參加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④發現事故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5工傷認定基本知識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①項、第②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③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6職業病防治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的診斷,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具有一定專門條件的單位進行。最常見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皮膚病等。
確診職業病,關系到工人能否享受國家的勞動保險待遇,故不僅是醫學上的問題,也涉及到正確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一般說,正確診斷依賴于下列三個條件:
①詢問職業史
包括工種,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機會和接觸程度,環境條件等資料,為深入了解病因,除口頭詢問外,有時需要直接到現場觀察,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接觸史的資料,僅有定性還不夠,還應該是定量的,即環境監測資料或工齡的記錄。
②體格檢查
與一般臨床所用方法類同,但對某一類職業因素所致疾病,如職業史比較明確,則可根據發病特點,選擇某些項目重點檢查。
③實驗室檢查
有一些職業病,臨床表現不明顯,??繉嶒炇覚z查。
7特殊作業工種內容: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配電工、變電運行工、變電檢修工、維護電工、外線電工、直流電工等;
2、金屬焊接作業:含電焊工、氣焊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起重機指揮、電梯司機、安全檢測與維修工等;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叉車司機、裝載機司機、小礦車司機、電瓶車司機等;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作業、腳手架裝接和拆除作業、腳手架維修作業等;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司爐工、(包括:常壓和有壓鍋爐或稱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承壓鍋爐的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等;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操作、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工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測風測塵工等;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專職安全檢查員等;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信號工,把罐(把鉤)工等;
14、采掘(剝)作業;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運輸押運工和儲存保管員;
17、機動車駕駛員;
18、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