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業許可要求:
(1)斷路作業應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簡稱《作業證》)
(2)《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5)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2)作業組織:
(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2)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3)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面訴部要業器。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
(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應急救援:
(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5)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說明
(1)斷路作業是指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上述規定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
(2)斷路作業的詳細安全要求按《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