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簡稱《作業證》)。
2)安全隔絕
(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管道,如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的封堵。
(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3)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
(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的規定。
(3)可燃氣體濃度為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分數)。
4)通風
(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監測
(1)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下面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上述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7)照明及用電安全
(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用電安全導則》規定架設和拆除。
8)監護
(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絡信號。另應定時聯絡、喊話。條件允許的,可在進入容器人員身上系上安全繩,并接到容器以外的監護人手中。
(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9)其他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溫度高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說明
(1)受限空間是指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上述規定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
(2)《作業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3)受限空間作業的詳細安全要求按《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8)執行。